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其就坐落嘉義市○區○段4小段117號土地暨其上門牌嘉義市○○路○○○號房屋有優先承買權,又上開房地前經拍賣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34,000元,有拍賣公告1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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