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904號聲請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此為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附發票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發票人刪除無條件擔任兌付,另記載機器質押不用兌現,系爭本票顯然有絕對應記載事項之欠缺情事,爰依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發票人簽發之系爭本票應屬無效。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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