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5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毀損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第51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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