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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