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 徐裎袺
賴禺 方被告 呂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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