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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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履方
杜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