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債權人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淑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兆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陳兆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存證信函合法送達債務人之回執聯。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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