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45號聲請人 蕭力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102年度亡字第294號宣告 蕭政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台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102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力瑋之父蕭政良於民國95年8月13日離家出走,自此音訊全無,遂經蕭政良之兄 蕭顯揚 向本院聲請對蕭政良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03年7月30日以102年度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宣告「蕭政良於102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蕭政良實際上於95年8月15日死亡,是蕭政良上開確定死亡之時即有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並經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94號民事卷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94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