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瀚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訴緝字第6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朱瀚泓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三編號1至2、如附表四編號1至3、如附表五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如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三編號1至2、如附表四編號1至3、如附表五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瀚泓以「 朱翰弘 」名義與 林睿晟 交友,雙方並同居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林睿晟居處,朱瀚泓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朱瀚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時間,在上址居所,趁林睿晟熟睡或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並擅自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刷卡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復於簽帳單上以免簽名或以偽造「林睿晟」之署名之方式,將該等偽造之簽帳單交予該商店人員以行使,致如附表一所示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允以簽帳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店。
㈡朱瀚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同時基於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時間,在不詳處所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上刷卡消費功能,擅自以林睿晟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電磁紀錄,再傳輸該等偽造獲林睿晟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持前揭偽造之電磁紀錄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店行使,佯以其係有權使用前開信用卡之人刷卡消費,以此方式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店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或消費,致如附表二所示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允以簽帳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
㈢朱瀚泓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乘林睿晟睡覺之際,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放置於皮包內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1張得手後,嗣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持上開中華郵政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後操作提領功能,使自動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自林睿晟所有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
㈣朱瀚泓於102年10月17日前某時(檢察官起訴書記載102年12
月18日,應予更正),在上址居處,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卡號:4392XXXXXXXX0735)國民旅遊卡1張得手後,嗣再先後同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在不詳處所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上刷卡消費功能,擅自以林睿晟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電磁紀錄,再傳輸該等偽造獲林睿晟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持前揭偽造之電磁紀錄向「LINE」、「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音樂KKBOX)」分別刷卡消費428、894元,致上開公司誤以朱瀚泓係正當持卡人,而陷於錯誤提供上開消費之服務,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公司。
㈤朱瀚泓於102年12月24日,在上址居處,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林睿晟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信用卡1張得手後,嗣再同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持上開信用卡,在統一超商以上開信用卡之悠遊卡功能刷卡消費,致上開超商店員誤以朱瀚泓係正當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266元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超商。
二、本案證據,除補充「被告朱瀚泓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
⒈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
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經修正後之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
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廠商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廠商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廠商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廠商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而向特約廠商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廠商人員施行詐術。
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㈡(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㈣(即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之交易)㈤(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交易)部分,係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上刷卡消費功能,擅自以告訴人林睿晟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電磁紀錄,再傳輸該等偽造獲告訴人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持前揭偽造之電磁紀錄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店行使,佯以其係有權使用前開信用卡之人刷卡消費,則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消費時以網路傳送之前開信用卡付款資訊,當屬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且足表徵信用卡持卡人有透過網路向該特約廠商購買商品消費及以信用卡付費機制支付價款之意思,是該等付款資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⒊簽帳單係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廠商之交易契約書,及持卡人請
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持卡人向特約廠商消費後簽名於1式2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查聯,第二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再由特約廠商交付其中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第二聯由持卡人簽名意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訂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所示之交易)在持卡人欄位偽簽「林睿晟」之簽帳單,應屬私文書甚明。
㈢核被告所為:
⒈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1、6、8、10、13、15、1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⒉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7、12、16、18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就上開犯罪事實㈡暨如附表二編號1至3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
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⒌就上開犯罪事實㈢暨如附表三編號1至2部分,分別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⒍就上開犯罪事實㈣暨如附表四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且就上開犯罪事實㈣暨如附表四編號2至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⒎就上開犯罪事實㈤暨如附表五編號1至2部分,分別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⒏被告上開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為,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⒐如附表一編號5、9、12、如附表二編號1、4至6、9至11、17
至19、21、23、25、27、33所示之犯行,各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或相近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接續犯,而僅各別論以一罪。
⒑就上開犯罪事實㈠暨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部分,被
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⒒就上開犯罪事實㈡暨如附表二編號1至33部分,被告各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⒓就上開犯罪事實㈣暨如附表四編號2至3部分,被告各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⒔就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示刷卡消費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⒕被告所犯上開10次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6、8、10、13、
15、17;如附表三編號1;如附表四編號1;如附表五編號1)、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36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四編號2至3;如附表五編號2)、4次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7、12、16、18)、1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如附表三編號2)之5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依被告之刷卡日期認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刷卡消費之罪數,且認免簽名之刷卡消費部分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有未洽,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他人交友時,本應取
得他人同意方能透過他人之信用卡、提款卡予以消費或提款,然被告未經他人同意,且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盜、盜刷信用卡、盜領存款等方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本案於短時間內屢次犯案,暨斟酌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實際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所有損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如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三編號1至2、如附表四編號1至3、如附表五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屢次藉由竊取他人信用卡、提款卡,並刷卡消費及提領現金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以及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犯行中,被告因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暨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時間間隔不大,犯罪類型相似,足認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稍高,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
上偽造「林睿晟」之署名共計8枚,均屬偽造之印文,揆諸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前揭簽帳單業已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至5、9、11、14所示商店店員收受,均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毋庸宣告沒收。㈡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2至5、7、9、11至12、14、16、18、如
附表二編號1至33、如附表四編號2至3、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刷卡消費,以及為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現金提領等行為,被告因而獲得之商品或現金,係被告為上開各該犯行而獲得,為被告所有,足認上開商品或現金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㈢上開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玉山銀行國
民旅遊卡1張、合作金庫信用卡1張,均係被告為上開竊盜行為而獲得,為被告所有,足認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然上開物品或經掛失而失其效用,復無證據證明屬違禁物,且上開物品均未據扣案,難以特定而尋獲,倘宣告沒收將造成日後執行困難,是關於上開物品應否沒收一事,對於一般或特別犯罪預防難認有何實質助益,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附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竊盜時間刷卡時間商店消費金額備註主文1102年11月1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11月1日晚間8時7分許STUDIOA-新竹74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肆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2年11月1日晚間9時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2年11月1日晚間9時18分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38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2年11月1日晚間10時許LAKING2,58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壹仟肆佰玖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2日上午11時37分許LAKING1,49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6102年11月2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11月2日晚間9時10分許屈臣氏-內壢分公司832元免簽名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佰叁拾貳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2年11月4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9分許家樂福-內壢店1,58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玖佰捌拾玖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4日某時許家樂福-內壢店989元免簽名10102年11月12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盛寶時尚金鑽5,85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許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免簽名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元、叁佰伍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12日某時許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50元免簽名13102年11月14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2年11月14日晚間8時22分許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720元偽簽「林睿晟」之署名朱瀚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2年11月27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2年11月27日某時許家樂福-內壢店231元免簽名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叁拾壹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2年12月14日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48分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免簽名朱瀚泓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刷卡時間商店消費金額備註主文1102年11月10日凌晨1時48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435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10日凌晨1時48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60元2102年11月11日凌晨2時39分許AGODAHOTELRESERVATIO1,6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2年11月12日凌晨1時53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4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2年11月12日晚間11時55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98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伍佰貳拾玖元、伍佰捌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12日晚間11時59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29元102年11月13日凌晨0時2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88元刷退588元5102年11月13日凌晨4時8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435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13日凌晨4時8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60元6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1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7102年11月17日晚間9時54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2年11月19日晚間8時19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10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10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10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29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刷退41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肆佰貳拾元、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24日晚間10時29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刷退410元102年11月27日凌晨1時59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11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14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20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12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6分許遠傳i-pay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2年11月27日上午6時42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98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2年11月28日上午7時45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7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柒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2年12月2日晚間11時0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02年12月3日上午7時47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2年12月7日凌晨0時54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貳仟陸佰元、貳仟陸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2月7日凌晨0時56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102年12月7日凌晨0時58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102年12月7日中午12時20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2,600元102年12月7日中午12時23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2,600元18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47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0元刷退15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肆佰玖拾玖元、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50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99元102年12月10日上午6時14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00元19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435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60元20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2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87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捌拾柒元、叁佰玖拾捌元、叁佰玖拾捌元、貳佰伍拾元、壹佰伍拾玖元、肆佰玖拾元、貳佰陸拾柒元、肆佰玖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15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98元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25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98元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27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50元102年12月12日凌晨3時58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9元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90元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53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67元刷退267元10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57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90元22102年12月14日上午6時54分許遠傳i-pay1,0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102年12月14日上午8時4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698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元、貳佰伍拾元、貳佰伍拾元、壹仟零叁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2月14日上午8時18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50元102年12月14日晚間7時7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50元102年12月14日晚間11時13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38元2410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4分許遠傳i-pay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102年12月16日凌晨3時58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年12月16日凌晨4時2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102年12月16日凌晨4時17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26102年12月16日凌晨4時6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02年12月17日上午7時10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叁佰元、壹佰玖拾玖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2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99元28102年12月19日上午7時3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7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柒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10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分許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99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02年12月23日晚間9時56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20元刷退41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2年12月24日上午8時10分許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47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柒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102年12月24日上午8時41分許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1,300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叁佰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435元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壹佰陸拾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60元附表三: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上開犯罪事實㈢所示之竊盜部分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上開犯罪事實㈢所示之提領現金部分朱瀚泓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四: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竊盜部分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向「LINE」消費部分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貳拾捌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示之向「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音樂KKBOX)」消費部分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捌佰玖拾肆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五: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示之竊盜部分朱瀚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示之刷卡消費部分朱瀚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陸元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176號起訴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