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李振源 被告 鍾陳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190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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