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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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7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巧嶸 債務人 施佳恩
王念祖
王念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66,473元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5.4%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