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劉鴻文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