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福旺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劉福旺因涉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該條文經大法官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該條文「一律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本院即於109年6月2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上開條文修正或失效。
二、嗣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於110年5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30日生效,上開條文既已修正,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