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重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周文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
王炳人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4072號、第32789號、第35930號、第35931號、第36306號、110年度偵字第7349號、第7665號、第768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周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周文因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主持犯罪組織罪,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涉案人士仍有未到案之情形,有串證之虞,且其所為之賭博、賭錢等行為規模龐大,危害社會秩序,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仍否認犯行,然被告前述犯行,業經其他共同正犯及證人證述在卷,並有扣案物品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乃通緝到案,於國外有龐大資產,又與其他共同正犯及證人間有上下從屬關係,並有重要證人仍未到案,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涉及之犯罪組織規模龐大、不法所得金額頗鉅,對社會秩序有重大危害,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