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聲減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傷害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之案件,合於減刑條件。而其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係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4款、第15款所列之不得減刑之罪,該部分不得減刑。
二、按依本條例有應減刑之罪與不應減刑之罪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條例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是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傷害││││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6月││││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2.03.23│93.03.20│93.03.20│├───────┼─────────┼─────────┼─────────┤│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2年度調偵│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字第49號│第4404號│第4404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2年度易字第238號│94年度訴字第881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212號││├────┼─────────┼─────────┼─────────┤││判決日期│92.11.28│95.08.14│97.01.15│├──┼────┼─────────┼─────────┼─────────┤│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2年度易字第238號│94年度訴字第881號│97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93.03.24│95.10.13│97.05.2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277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11條第4│第2項││││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否│否││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536號│第58號(96執緝166│第166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