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聲請人 何慧玲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相對人何 黃秋
嘉裕 蔡嘉亨 蔡嘉煌 蔡岳 家兼上四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蔡幸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故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及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所為之106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原本│確認聲請人何慧玲與相對人蔡│確認聲請人何慧玲與相對人蔡││及正本主文│嘉裕(男,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嘉裕(男,民國四十二年八月││第二項│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蔡嘉亨(男,民國四十四年十│蔡嘉亨(男,民國四十四年十│││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蔡嘉煌(男,民國四十九年│、蔡嘉煌(男,民國四十九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Z000000000號│││)、 蔡岳家 (男,民國五十二│)、蔡岳家(男,民國五十二│││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編號:Z000000000│││○號)、蔡幸娟(女,民國五│○號)、蔡幸娟(女,民國五│││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00000000│一編號:Q00000000│││八號)親子關係存在。│八號)之姊 蔡玉珊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親子關係存在。│├─────┼─────────────┼─────────────┤│原判決原本│兩造就「聲請人何慧玲與相對│兩造就「聲請人何慧玲與相對││及正本理由│人何 黃秋霞 親子關係不存在,│人 何黃秋霞 親子關係不存在,││欄五、㈠第│聲請人何慧玲與相對人 蔡嘉裕 │聲請人何慧玲與相對人蔡嘉裕││1至第3行│、蔡嘉亨、蔡嘉煌、蔡岳家、│、蔡嘉亨、蔡嘉煌、蔡岳家、│││蔡幸娟間親子關係存在」。│蔡幸娟之姊蔡玉珊間親子關係││││存在」。│├─────┼─────────────┼─────────────┤│原判決原本│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幸娟彼此間│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姊蔡玉珊彼││及正本理由│確實有親子關係存在等節為真│此間確實有親子關係存在等節││欄五、㈡第│實。│為真實。││6至第7行│││├─────┼─────────────┼─────────────┤│原判決原本│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幸娟確實有│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姊蔡玉珊確││及正本理由│親子關係存在,雖登記為相對│實有親子關係存在,雖登記為││欄五、㈢第│人何黃秋霞之親生子女,實則│相對人何黃秋霞之親生子女,││3至第6行│不具自然血緣關係,從而,聲│實則不具自然血緣關係,從而│││請人主張與相對人何黃秋霞之│,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何黃秋│││親子關係不存在;其與相對人│霞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其與相│││蔡嘉裕、蔡嘉亨、蔡嘉煌、蔡│對人蔡嘉裕、蔡嘉亨、蔡嘉煌│││岳家、蔡幸娟之親子關係存在│、蔡岳家、蔡幸娟之姊蔡玉珊│││。│間親子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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