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益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1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益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謝益壽(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
(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6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