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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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黃莉玲

被告 梁傳傳

龐景鳳

梁傳娥

梁傳輝

梁溢淇

梁傳媚

梁傳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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