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702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賴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爰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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