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債務人 陳勝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捌佰伍拾陸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肆佰玖拾肆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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