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⒈⒉所載,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
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0.28│95.12.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665││年度案號│2247號、第2313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8號│96年度訴字第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31│96.02.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8號│96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判決確定│96.02.26│96.04.24│││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竊盜罪│││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1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35│││號│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2.3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665│││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2.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判決確定│96.04.2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強盜罪││├──────────┼────────────┼────────────┤│合於96年罪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