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廷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學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林廷亞主張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蕭學律有新臺幣2,000,000元之借款債權,且於民國109年5月4日方屆清償期。顯見債權人之請求屬將來給付之債權,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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