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 方毅 附民被告 許政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字第62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