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衛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衛前犯重傷害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56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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