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77號;109年度偵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聖典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7月28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用以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規定,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7月2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嗣於111年7月28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毒品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被告結案評估表、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處遇報告書、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警卷第5頁),並有本院搜索票2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附卷(見警卷第11至20頁)可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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