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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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彩亦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通遠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
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