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于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 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