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于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 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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