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益昌被告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95年度偵字第4085號),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東柏書記官簡湘雲通譯李明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並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戌○○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六月確定,入監服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惟戌○○竟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九十五年二月止,先後在臺南縣市等地乘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因急迫、輕率、無經驗等情形,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連絡工具,以顯不相當之重利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借款金額、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所示),並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經警方持搜索票前往戌○○位於在臺南市○○路○段○○○巷○○號一樓住處,當場扣得戌○○所有如附表二供常業重利使用之物品。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借款金額│年利率││││(新臺幣)│(﹪)│├──┼───┼────┼───┤│一│戊○○│80000│108│├──┼───┼────┼───┤│二│庚○○│30000│360│├──┼───┼────┼───┤│三│丁○○│70000│324│├──┼───┼────┼───┤│四│丙○○│150000│60│├──┼───┼────┼───┤│五│地○○│40000│96│├──┼───┼────┼───┤│六│乙○○│30000│360│├──┼───┼────┼───┤│七│宇○○│15000│144│├──┼───┼────┼───┤│八│丑○○│15000│324│├──┼───┼────┼───┤│九│酉○○│25000│324│├──┼───┼────┼───┤│十│ 蔣其谷 │40000│90│├──┼───┼────┼───┤│十一│寅○○│20000│288│├──┼───┼────┼───┤│十二│宙○○│20000│288│├──┼───┼────┼───┤│十三│卯○○│30000│288│├──┼───┼────┼───┤│十四│癸○○│20000│288│├──┼───┼────┼───┤│十五│辰○○│30000│360│├──┼───┼────┼───┤│十六│午○○│20000│360│├──┼───┼────┼───┤│十七│己○○│30000│360│├──┼───┼────┼───┤│十八│子○○│10000│288│├──┼───┼────┼───┤│十九│天○○│20000│270│├──┼───┼────┼───┤│二十│未○○│30000│360│├──┼───┼────┼───┤│二一│巳○○│15000│216│├──┼───┼────┼───┤│二二│壬○○│30000│864│├──┼───┼────┼───┤│二三│亥○○│30000│144│├──┼───┼────┼───┤│二四│玄○○│100000│288│├──┼───┼────┼───┤│二五│辛○○│70000│360│├──┼───┼────┼───┤│二六│彭定評│20000│288│├──┼───┼────┼───┤│二七│申○○│1000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