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9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