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原名郭國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01、5496號),並當庭減縮犯罪事實,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警方於雲林縣斗六市○○○路「龍心通訊行」執行查贓勤務時,發現丁○○多次持行動電話至該處販賣,深覺有異,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㈡附表編號㈠即被害人乙○○部分:
⒈被害人乙○○於97年8月23日警詢時之指述(偵卷二第14頁至第17頁)。
⒉被告之姊 郭月梅 戶籍資料1紙(偵卷一第103頁)。
⒊寄物收據照片4張(偵卷二第19頁至第20頁)。
⒋雲林縣行動電話手機資源回收契約書1紙(偵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
㈢附表編號㈡即被害人甲○○部分:
⒈被害人甲○○於97年9月11日警詢及於97年10月3日、97
年11月7日偵查中之指述(偵卷一第11頁至第16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70頁至第73頁)。
⒉搜索扣押筆錄1份(偵卷一第19頁至第24頁)。
⒊亞太電信公司0982-***659電信服務費收據1紙(偵卷一第74頁)。
遠傳電信公司0930-***181號重要權益通知書1紙(偵卷一第75頁)。
⒌鴻遠財信管理公司強制執行通知函(0986-***106)1紙(偵卷一第76頁)。
⒍遠傳電信公司緊急繳款通知書2紙(0955-***342、0931-***737號)(偵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
⒎遠傳電信公司97年8月0955-***342通話明細1份(偵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
⒏臺灣大哥大0983-1***03號補印通話明細單1份(偵卷一第81頁至第82頁)。
⒐雲林縣行動電話手機資源回收契約書2紙(偵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
㈣附表編號㈢即被害人 吳柔瑾 部分:
被害人吳柔瑾於97年10月2日警詢時之指述(偵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
㈤附表編號㈣即被害人丙○○部分:
⒈被害人丙○○於97年9月10日警詢及於97年11月13日偵查中之指述(偵卷二第53頁至第55頁)。
⒉被告之姊郭月梅戶籍資料1紙(偵卷一第103頁)。
三、被告丁○○就附表編號㈠、㈡、㈣所為,均核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㈢所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就附表編號㈢犯行,已著手於詐術行為之實行,惟尚未取得被害人財物,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就附表編號㈠、㈡詐欺同一被害人財物之時空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乃出於詐騙他人財物之單一決意,接續為之,應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㈠、㈡詐騙同一被害人財物之數行為間,認定為接續犯行。至被告先後詐騙之被害人有4個,因侵害法益已不相同,則應各別成罪,是被告所犯上開3次詐欺取財罪及1次詐欺取財未遂罪4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國中學歷,教育程度不高,之前從事大理石搬運工,月入1萬餘元,經濟狀況不佳,為獲取更多金錢,不惜編派謊言,詐取他人財物,被害人雖有4名,然其所詐得之財物並非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檢察官認為被告品行低劣、惡性重大,請求對被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認識方式│施用詐術│施用詐術│施用之詐術內容│詐得財物│││││時間│地點│││├──┼───┼─────┼────┼────┼──────────┼────┤│㈠│乙○○│97年5月中│97年5、│乙○○位│所開設之公司欠稅,尚│15,000元││││旬,透過電│6月間某│在桃園縣│差一些款項,要求 林芷 │││││腦網際網路│日│中壢市之│蕾賣掉機車。│││││認識後,向├────┤住處。├──────────┼────┤│││乙○○謊稱│97年5、││姊姊在美國出事住院,│17,000元││││其係室內設│6月間某││亟需前往美國處理,惟│││││計師,名叫│日││身邊所有金錢均已匯往│││││ 郭良城 ,家│││美國給姊姊當生活費,│││││中有豪宅、│││無錢購買機票。│││││數筆土地,├────┤├──────────┼────┤│││開設有紡織│97年6月││所有行動電話損壞,惟│SonyEric││││廠,由其舅│15日某時││亟需與客戶聯絡談生意│SSON610││││舅管理。父│││,騙取乙○○行動電話│型行動電││││母雙亡,僅│││1支,表示日後會歸還│話(序號││││有1姊在美│││,惟均未歸還,並於97│為356385││││。│││年8月3日持往斗六市│00000000│││││││龍心通訊行販售,所得│4)1支│││││││1,200元則供己花用。│││││├────┤├──────────┼────┤││││97年7月││所有行動電話是預付卡│00000000│││││24日某時││,無法撥打電話與客戶│73號門號│││││││聯絡談生意,要求林芷│及LGKU28│││││││蕾前去申辦行動電話,│0牌行動│││││││並表示1週後即會歸還│電話(序│││││││。惟隨即於97年7月25│號357912│││││││日將該手機販售與同上│00000000│││││││通訊行,所得700元花│2)1支│││││││用一空。│││││├────┤├──────────┼────┤││││97年7月││姊姊在美國過世,需要│17,000元│││││某日││前往美國處理後事。│││││├────┤├──────────┼────┤││││97年7月││已訂購新車要給被害人│25,000元│││││某日││,要求被害人賣掉所有││││││││舊機車,嗣並未提供新││││││││車與被害人,反而另以││││││││要幫被害人墮胎的嬰兒││││││││作法事,以利被害人懷││││││││伊之胎兒為由,騙取變││││││││賣機車所得款項。│││││├────┤├──────────┼────┤││││97年8月││以急需用錢周轉為由,│電視機1│││││4日││要求被害人先將電視機│臺│││││││借其典當,隔天還款為││││││││由,騙得被害人價值25││││││││,000元之電視機1臺,││││││││嗣變賣得款5,000元花││││││││用。││├──┼───┼─────┼────┼────┼──────────┼────┤│㈡│甲○○│97年5月中│97年6月│雲林縣斗│以購買畫紙之款項遭同│600元││││旬,在網路│中旬│六市│事挪用為由,致電被害│││││上認識,自│││人要求匯款協助。│││││稱郭國華,├────┼────┼──────────┼────┤│││是室內設計│97年6月│雲林縣斗│要坐車找被害人,但車│500元││││師,在大陸│下旬│六市│錢不夠,致電被害人要│││││及美國均設│││求匯款。│││││有紡織工廠├────┼────┼──────────┼────┤│││。│97年7月│雲林縣斗│身上沒錢花用,致電被│1,000元│││││初│六市│害人要求匯款資助。│││││├────┼────┼──────────┼────┤││││97年7月│被告位於│謊稱要去大陸視察公司│NOKIA132│││││中旬│雲林縣古│業務,但錢不夠,要求│5型行動││││││坑鄉湳仔│被害人申請行動電話後│電話2支││││││村崙子67│供其變賣,以籌措赴大│(序號01││││││號住處│陸之費用。被害人不疑│00000000│││││││有他,遂向遠傳(門號│5、01112│││││││0000000000號)、臺灣│190236號│││││││大哥大(0000000000號│)、 皮爾 │││││││)、威寶(0000000000│卡登PC89│││││││號,加行動電話2支)│88T型行│││││││、亞太(2門號、行動│動電話1│││││││電話2支)等電信公司│支(序號│││││││申辦門號、行動電話供│00000000│││││││被告使用,被告並稱會│09597號│││││││支付通信費,惟事後分│),行動│││││││文未付,並於97年7月│電信通話│││││││中旬,即將行動電話持│費用共64│││││││至雲林六市○○○路「│,590元│││││││龍心通訊行」變賣現金│。│││││││花用。│││││├────┼────┼──────────┼────┤││││97年7月│被害人住│亟需費用趕往機場搭機│20,000元│││││31日│處│前往加拿大處理國外工│15,000元│││││││廠事宜,3天就會贖回││││││││該機車,且日後將買1││││││││臺更大更新的機車給被││││││││害人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典當所有車牌號碼00││││││││1-CCK號重型機車1臺││││││││,所得20,000元悉帶走││││││││花用,並要求被害人提││││││││供證件供其租車前往機││││││││場,前3天租金由上開││││││││典當機車所得款項支付││││││││,後被告又自行續約使││││││││用7天,均未清償租車││││││││費用(共15,000元),││││││││被害人為取回遭扣留之││││││││證件,只得代為付清租││││││││車費用15,000元。│││││├────┼────┼──────────┼────┤││││97年8月│嘉義縣往│生活費不夠,致電被害│1,950元│││││12日│雲林縣路│人要求資助,日後再還│││││││上│款為由,騙得被害人匯││││││││款,嗣經索討,均虛與││││││││委蛇,迄未清償。││├──┼───┼─────┼────┼────┼──────────┼────┤│㈢│吳柔瑾│透過網路認│97年6月│嘉義縣民│需要到臺灣臺南地方法│0元││││識,誆稱係│至8月中│雄鄉往朴│院開庭,處理家族工廠│││││室內設計師│某日│子市路上│稅金案件,欲向被害人│││││,家財萬貫│││周轉4,000元。因被害│││││,家族在大│││人發覺有異,並未交付│││││陸、美國均│││財物。│││││有工廠。│││││├──┼───┼─────┼────┼────┼──────────┼────┤│㈣│丙○○│在加油站打│97年4月│雲林縣斗│姊姊過世需要車錢及購│3,000元││││工認識│底某日│南鎮「北│買一些物品。│││││││銘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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