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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