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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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