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五、七二二││├───────┼─────────┼───────────────────┤│送達郵資│六○四│原繳七三○元,已退一二六元│├───────┼─────────┼───────────────────┤│測量費│○││├───────┼─────────┼───────────────────┤│差旅費│○││├───────┼─────────┼───────────────────┤│合計│六、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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