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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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余忠正
陳美津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戴雨軒 法定代理人 戴親茹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秀珠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余忠正(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美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收養戴雨軒(男,民國0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於其對聲請人、關係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