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5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林玉霞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林玉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4)於73年間擔任禮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而向聲請人借款,惟其自73年7月
8日起即未繳付本息,已視為全部到期,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406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換發73年度執字第14510號債權憑證。詎被繼承人林玉霞於95年12月28日死亡,其親屬均已拋棄繼承權或已死亡,以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4
9條規定(聲請人誤載非訟事件法修正前第78條規定),狀請鈞院指定 洪錫鵬 律師為被繼承人林玉霞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玉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12月28日死亡之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玉霞之死亡除戶謄本1紙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就被繼承人林玉霞遺產部分,前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5號、97年度家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林玉霞之遺產管理人,該事件並已於97年4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玉霞之遺產管理人無訛。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林玉霞之遺產,既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處理一切相關事宜,自無庸於本件再行選任。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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