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林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2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自民國100年2月20日止,尚有如主文所示金額未依約繳付,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