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董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