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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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債務人 曾鼎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489,112元2.58%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止自112年3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10.99%自112年3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11.11%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2計算,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