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435號債權人 金成鴻 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許李𦆀春債務人富民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財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民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王財環為富民國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