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志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即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志隆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3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嗣經原審於107年4月9日以函文通知其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復於107年5月4日以10
7年度審訴字第43號裁定再為諭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8月1日寄存於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等情,有被告刑事上訴狀、原審補提上訴理由通知函文、原審裁定書、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囑託送達文件表在卷可證(參見本院卷第28至44頁),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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