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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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唐林順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唐光耀 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參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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