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諭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俊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日期之間隔而為整體評價其應受責難及矯治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