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鄭洋一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 律師選任辯護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民國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一第1項投票行賄罪;被告乙○○所犯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一第1項投票行賄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馮俊郎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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