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劉國明 關係人 劉思偉 關係人 劉靜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蔡綢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79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79年4月6日至109年4月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相對人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邀劉蔡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8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自97年3月21日起至98年3月21日止,並約定應按月攤還利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另關係人劉思偉於94年11月16日以劉蔡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16日起至97年11月16日止,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詎相對人及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1,003,9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劉蔡綢於103年8月18日死亡,相對人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爰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4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河興││972│建│00│00│52.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彰化縣溪湖鎮二│彰化縣溪湖鎮河│2層加強磚造,│1層:45.40;2層:58.60││全部│││││溪路二段585號│興段972、972-1│住商用│;合計:116.00;騎樓:││││││││地號││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