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莊明道 即明安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複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被告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