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59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泰醫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泰醫院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誠泰醫院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已於105年7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