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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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6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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