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高興 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4年11月20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4年11月21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