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義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