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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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柏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10時35│106年8月4日17時3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06號│字第7259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43│106年度簡字第802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5日│107年1月31日│├───┼────┼──────────┼──────────┤││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43│106年度簡字第8022號││││號│││├────┼──────────┼──────────┤││判決│106年10月12日│107年3月17日││判決│確定日期│││└───┴────┴──────────┴──────────┘